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保护现场承担全责吗?
摘 要 :前不久,广州的一位交通事故受害人咨询我们事故责任与保护现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对此予以阐述。
◆◆广州交通致害人咨询问题
那天我的皮卡车在某路口把一个骑着自行车的人撞昏迷,之后我连人带车都放到了我的皮卡车后面,意在把伤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治疗。等到了医院把伤者交给医护人员后,我才报的警,可后来交警说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查出有用的线索,作为致害人,我应该保护现场而没有保护,遂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我觉得当时骑自行车人也有责任,请问如何才能救济?
◆◆(广州)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分析答复如下,希望您能满意:
对于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的有关规定可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该条,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各方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已经昏迷,因此不可能出现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案等义务,您把伤者和车辆都放在您的车上且未在事故地点进行标示,明显是不恰当的行为,交警对事故现场查不出有用的线索可以说和你没有实行正确的保护措施有关。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法有据。
如果通过您的行车记录仪等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对方存在过错,那么,您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收到后的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