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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赔偿多少?

      摘     要: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本文介绍相应保险理赔内容。

      在我国,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凡是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除了交强险外,机动车还可自行投保一些商业险种,如商业三责险,用以帮助肇事车辆承担因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

      那么,当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时,事故赔偿的处理又该如何呢?

      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相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当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总计不超过122000元。

      二、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各方都是同等责任的,则各自承担50%。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即100%的比例;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仍由机动车方多承担10%--20%的比例;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的,其将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损害数额的计算上,可通过《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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