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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商业险会垫付医药费吗?

      摘    要:本文介绍车祸安静中,商业险对医药费的垫付内容。

      在我国,针对机动车致害案件,商业险的保险理赔主要是指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指对致害机动车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当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时,对于剩余的部分,商业三责险给予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

      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范围比较广,几乎涵盖了所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项目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与交强险不同的是,商业三责险不存在法定垫付的义务。但有一种途径可以让商业三责险先于承担赔偿,那就是诉讼后向法院提出的先于执行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在车祸索赔案件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可作为被告一同起诉,此时,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方即可向法院要求对其先于执行一部分财产,用于紧急垫付因抢救治疗产生的费用。

      事实上,对于医疗费的垫付,还有诸多途径,其中一种就是向社会救助基金寻求帮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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