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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何时作出

      摘要: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形,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期限,这在法律条文中并不陌生,这既涉及到各方权利,也涉及各方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对于当事人各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当事人才能以此为据来解决接下来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此,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密切关注交通事故事态的进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根据事故情形的不同也有些许区别: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当事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当事人逃逸尚未抓捕归案,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情形,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期限可以中止,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中止是由消除后,应及时坐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身份无法查明或还未查明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使用“XX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据此,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密切关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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