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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承担按份责任的依据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承担事故主次责任,赔偿划分的依据问题。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另一方即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反映的是各方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小。

      对于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的赔偿,如果是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各方可约定或是由法院酌情认定损害负担比例即可,具体依据可见《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则还需要考虑相关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问题,尤其是交强险。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涉事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再行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分担,并且具体明确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还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问题。此时,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找到依据,依据其第16条,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再不足的,再由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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