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关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摘 要:本文讨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时,涉及的赔偿标准问题。
未成年人本文这里指未满18周岁的人,包括新生婴儿。未成年人作为一个论题讨论,主要考虑我国是否对未成年人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给予特殊的照顾或是考虑。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不同在于年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对未成年人的赔偿几乎是没有什么涉及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中,在年龄分段问题上,是以60周岁下为内容的,而60周岁下包括了成年大人和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的赔偿特殊之处事实上表现在农村标准按照城镇标准的问题上,而且多见于地方性的规定。以深圳市为例,依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2条,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如果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人,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的,那么,该受害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注意,这里的是应当,不是可以,也即法院必须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款。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未成年人在计算标准上一般和成年人无异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例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统一计算20年。但是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例外,只计算到18周岁。此外,对于营养费等,基于成长发育的需要,未成年人可以适当考虑多给予赔偿。
二、但是,未成年人在农转城的问题上条件较为宽松
农转城针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条件上往往没有工作收入的限制,符合在城镇居住的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