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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车祸,深圳的赔偿分担比例是什么?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深圳标准的赔偿责任减轻原则是什么。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当事人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根据《事故认定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确认各方之间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对其权益作出了特别的保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各方之间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深圳标准的责任减轻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

        1.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更多关于不同地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减轻原则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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