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事故成年被扶养人主张赔偿应提供的证据
摘 要: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其成年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1、需要受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2、需要被受害人抚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3、需要被受害人抚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成年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0条的规定,应该提供证明其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被扶养人的年龄
男性:18≤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女性:18≤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
二、证明其无劳动能力
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需提供: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任一即可。
三、证明其无生活来源
1、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的,应该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2、被扶养人是城镇居民的,应该提供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广东发生交通事故,上述年龄段的成年被扶养人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提供上文所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