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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无责任,赔偿标准?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致害机动车如果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赔偿的处理问题。

      有人会质疑机动车撞死了人,但是本身不承担事故责任,也需要承担赔偿,是这样吗?答案是确实如此,但适用领域有限制。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了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方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相关当事人仍需对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在相关保险理赔不足以赔偿时,机动车方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无责也需承担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体现。

      在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交强险理赔不足,而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无责,那么,机动车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比例为10%以内,至于具体为多少,可由人民法院酌定。
   
      在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上,受害人一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地方的相应人身损害计算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数额。机动车方在除去相应的保险理赔后,如果损害赔偿还不足,再行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

      备  注:我国各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承担的赔偿比例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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