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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标准并非就是原告起诉时法院所在县城的统计数据

     【摘要】在某个县城里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所用的统计数据就是这个县城公布的统计数据吗?

     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觉得打官司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在选择受诉法院所在地来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标准时却犯了律师不会犯的错误。因此,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在此就简要介绍下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标准为什么并非就是原告起诉时法院所在县城的统计数据。

     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时,如果被告住址与交通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时,有可能选择了其中某地的人民法院会比选择另一地起诉的,最后判决拿到的钱会多拿几十万或少拿几十万。

     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自己打官司时,自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就是提起官司的县城所在地,然后就自以为按照县城的相关标准来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其实这是错误的。那么,“受诉法院所在地”到底是指哪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政府统计数据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是依照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有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来确定并计算的。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所指的“受诉地人民法院所在地”是受理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例如受诉法院是广东省河源的人民法院的,计算相关交通事故赔偿金时,用的是广东省的统计数据,而不是用河源本地公布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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