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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车辆停运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赔偿计算标准情况。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用以从事贸易经营的车辆因事故受损从而导致不能正常运营的,给运营者带来的营业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而且是间接的财产损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一次明确的把车辆停运损失作为法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内容,其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若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在深圳市,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如何计算。事实上,此时,应当由车辆的运营人通过车辆过去一定时间内日常的运营数额收据、相关车辆运输合同的收入数额等足以证明停运损失存在并有具体数额的证据确定停运损失数额。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也即:停运损失 = 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2 ;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

      此外,对于停运时间,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为准,若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车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停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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