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在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的计算问题。
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在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中,其纳入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之列,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害虽经治疗,但其仍遗留有功能障碍或是伤情尚未恢复,需要进行一定后期治疗,由此发生的费用。
在深圳市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9条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规定,也即对于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后期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在第一次索赔时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数额,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由此可以得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为:
1、通过后期实际发生后所能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
2、在第一次索赔时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
实践中,如果事故伤害不是很大,如无神经性损伤等情况的,受害人完全可以在第一次索赔时根据医院证明中写明的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以免浪费后期再次索赔时需要的成本。但对于一些严重的事故伤害或是很有可能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事故伤害,待再次发生时,受害人再行索赔会比较有利,也比较稳当。
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受害人在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