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外,通常保险公司都得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方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我国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车辆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得向受害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需要说明,“无过错”的交强险赔偿原则并不是说不论被保险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受害人都能获得同等的赔偿。若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那么受害方可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最高可获赔122000元;若机动车方在事故中不负责任,那么受害人只能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最高获赔12100元。所以,“无过错”交强险赔偿原则只是说不论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事故责任,受害人都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至于赔偿款的多少,还得分机动车方是否有责任还是无责任。
当然,“无过错“赔偿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对于交强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以不需要向受害人赔偿。
交强险“无过错”赔偿原则,体现了当今我国以人为本的精神。它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创新,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