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旦投保人作出选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承保。
二、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可以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的商业保险或者提出附加条件。
三、保险公司通常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 通知后,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主要的一项权利。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