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交强险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的情形吗!
【关键词】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中止。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其具备合同的性质,受到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制约,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与保险人或是保险标的的某些事实发生了变化,那么就往往会涉及到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中止的问题。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也即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额有效期间内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会导致相关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
(一)合同变更应当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被保险机动车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与之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
二、合同的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时候,投保人可以要求与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被依法注销其登记;
(二)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被依法办理停驶的;
(三)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明已经丢失的。
合同解除后,投保人一方需将保险单据和保险的标志等交还保险人。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只能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