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车祸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具体理赔与事故责任的关系问题。
作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唯一险种,交强险在车祸的保险理赔中有着独特的意义。不同于其他的保险险种,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在于一方面其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另一方面,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有事故责任,交强险都应当赔偿。
我国有对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性质给以了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对交强险有着明显的影响。表现为:
1、被保险机动车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时保险理赔损害数额的负担
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保险理赔数额的负担
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在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交强险承担依法应当由致害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其负担的赔偿项目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各个项目应当在各自的限额项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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