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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财物损失,对方交强险刚好过期了,如何赔偿?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车祸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且对方交强险刚好过期,此时应该如何赔偿。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势必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然而,要是车祸仅造成受害人的财物损失的话,该如何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各方之间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国家有强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主张要求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具体的赔偿限额:机动车方(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方(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若是对方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前刚好过期,没有继续投保的话,应该如何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交强险的,先有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有机动车方和受害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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