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车祸人身损害赔偿与地区有关,故不同地区的赔偿计算标准可不同。
在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与受诉法院地经济水平条件有关,故不同经济地区赔偿项目的计算不同。
事实上,不同地区的赔偿项目标准不同具体反映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丧葬费项目上。其中: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受害人的年龄等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被扶养人年龄、人数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可知,所谓地区的赔偿标准,事实上是受诉法院地的标准:如果是深圳法院受理的案件,则适用深圳地区标准;如果是广州法院受理的案件,则适用广州地区标准;如果是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则适用北京地区北京。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所谓法院地标准存在特殊性,根据《解释》第30条,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而非法院地)的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即,可适用更高数额地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