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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卖但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摘要:本文针对车辆出卖但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实践中,难免会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了买卖、转让机动车的合意且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实际交付机动车,但因其他原因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发生。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首先,我们需明确清楚,自转让人将机动车实际交付给受让人那一刻起,转让人已经失去对机动车的支配与控制。此时,转让人仅仅是肇事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其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

        也即,该车的风险、责任及权利自转让人交付给受害人之时起即已经转由受让人承担与享受。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也明确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属于自身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不承担责任,事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实际占有人(即受让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受让人转让拼装车辆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转让人则需要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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