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处理会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记载的一个非常的内容,就是事故责任的大小。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既然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严重程度,那么,在认定事故责任大小时,就应当以此为据,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综合认定。具体认定的标准为:
(一)查明事故的发生为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则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查明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则各方均无事故责任。
此外,若是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于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而言,事故责任有着相当重要性。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而交强险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为基础的。进一步的,在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对损害的分担,也是以事故责任大小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