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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自行车受损,对方全责时该如何赔偿?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自行车损坏时,对方负全责该如何进行赔偿。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根据不同的伤情,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目。

        但是,若一起交通事故并未到时人员伤亡,只是造成车辆或货物损失的话,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何为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原来的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所谓折价赔偿,是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2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折价赔偿损失。

        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导致自行车受损、物品、设施等,且对方负全责时,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如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对受伤的牲畜进行治疗,是属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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