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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受害人构成3级伤残,如何索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电动车车主构成3级伤残时该如何进行索赔。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小轿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是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有个特例,若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当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导致受害人构成3级伤残的,此时该如何索赔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车祸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举个赔偿项目的例子:

        3级伤残的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3级是80%)

        最重要的一件事,该如何索赔?对伤残案件,受害人一般都是通过诉讼索赔,因伤残案件涉及诸多的赔偿项目,有的项目只能存在于诉讼过程中方能有效解决,而且在赔偿过程中还涉及农转城问题,其他途径不可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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