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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及分类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标的保险,即保险人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附加险分为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本节所叙述的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主要是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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