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代位起诉保险公司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
“赔偿责任确定”,一是包括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即受害人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
(二)机动车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所谓“怠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是以机动车方是否起诉保险公司或申请仲裁为前提的。
根据上述条件,代位诉讼需要进行两个诉讼。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先起诉机动车方,在到判决书确定“赔偿责任”后,再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其按判决结果将赔偿款直接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