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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庞先生应聘到某造纸公司做司机,负责拉料送货。某日庞先生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庞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庞先生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庞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那么庞先生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庞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追究过错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庞先生在工作时间,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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