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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现代社会驾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发生
交通事故
的车辆也是不断,逃逸的司机也不在少数,为此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针对这一现象,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机构成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1、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2、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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