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知识 >> 责任及认定 >> 正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不能当然的理解为法律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5年1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湖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工办复字(2005)1号答复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而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其中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能理解为法律责任,对交通责任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没沿用原《道路交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真实的身份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下一篇: 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名,有什么后果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