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赣C48975号农用车返回店下镇,将车停在店下镇某酒家门前准备用餐,由于忘记拉汽车手刹,在进店不久后,农用车开始滑行,撞上违规停在冷库旁下货的赣A58U77号车,造成A58U77号车将路外的行人杨某碾压致死,谢某撞伤;赣C48975号农用车再溜至坡下撞上房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事发现场等候处理。三方调解达成一致,作出交通事故赔偿,共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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