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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包庇交通肇事者

        1996年3月10日13时,家住某县的衡某无证驾驶一辆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及乘车人尤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衡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许诺给予同车人姚某一套县城里的房屋和20万元好处,让姚某为其顶罪。姚某在金钱诱惑和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同意顶罪并投案。同年6月,姚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某所服刑期间,因衡某没有兑现承诺,姚某向警方供认了自己顶罪的事实。

        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某明知衡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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