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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赔偿?

        案情:胡元是某企业司机。2005年春节,胡元驾驶单位的小货车外出送货。当车辆行至某村附近的公路时,遇到农民孙强要求搭车。孙强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胡元驾车继续赶路。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个路口,胡元的小货车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孙强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比例。事后,孙强向胡元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在本案中,孙强乘坐胡元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轿车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相撞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胡元和某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孙强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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