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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评析(二)


【案由】
        2008年11月18日,原告刘某某驾驶三轮车行使到港湾大道中华厂门口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粤BTSxx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接收治疗,于2009年1月22日出院。紧接着原告刘某某因车祸致右耳听力下降耳鸣3个月于2009年2月18日再次入院,于2009年3月5日出院。二次入院经医院诊断:1、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2、右颞骨骨折;3、慢性鼻窦炎;4、双眼屈光不正,远视;5、视野向心性缩小。
        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双耳听力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号:004143)记载:1、右侧听神经外周段至脑干段损害,左侧未见异常;2、V波反应阈:左25dB,右60dB。
        2009年6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两个拾级。

【本案焦点】事故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意见】
        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共有三个被告,被告一是车辆粤BTSxxx号轿车的驾驶人,被告二是车辆粤BTSxxx号轿车的车主,被告三是肇事车辆粤BTSxxx号轿车的保险承保人。因为此次事故已对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创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709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事实清楚,所需赔偿项目合情合理,证据真实可靠。而三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1、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原告事故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有合同书、工资表、证明、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为证),应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3、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拾级。根据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29.31元/年计算,应赔偿20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26729.31元/年x20年x11%=58804元。其他赔偿项目在赔偿项目清单中已经列明,并有相关票据为证。

【法院判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79000元;
        2、被告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2009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79000元;
        3、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2227元,收取11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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