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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不影响总的赔偿数额

        2011年7月23日,陈某某驾驶自有小客车搭载乘客5人,在某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4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某市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投保交强险。如何计算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是问题的关键。为此,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匡律师。

        匡律师说:《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虽然没有彻底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困境,但体现了“命价”的同等性。从人权和公平角度出发,既然人是生而平等的,那么为什么人死亡和受伤所获得的赔偿是一致的呢?很显然,死亡肯定比受伤所受到的损失更大。根据损失与赔偿相一致原则,受害者应该根据各自损失大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因为每个肇事者的清偿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受害人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数额较大的债权,也可能因执行不到位而成空头支票。交强险则不一样,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即可去保险公司理赔,风险要小很多。因此交强险平均分配,虽并不影响各被侵权人总的损害赔偿额,但是会影响各被侵权人最终实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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