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008年4月9日,在南山区某大街建设银行门前,黄某驾驶小轿车与步行的丁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受伤。2008年4月12日,某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南山区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褪中关节骨骨折,需要在中关节钟装钢钉规定,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2009年4月17日,丁某某在南山区某医院进行复诊,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丁某某因伤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2009年8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构成五级伤残。丁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十八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但在本案中,丁某某先后两次住院,第一次出院时并未治疗终结 ,第二次出院时才确诊,应认定该出院的时间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效。丁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黄某不能以丁某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
相关文章:
共同侵权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代驾汽车出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由代驾公司赔偿
机动车辆的发动机挡盖弹起导致行人受伤
深圳梅观转机荷高速连续两日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
pdf book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共同侵权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下一篇:
交通事故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不影响总的赔偿数额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人保交强险赔付额
• 致人死亡交强险如何赔偿?
• 只有交强险出了事故怎么理赔?
• 只交交强险,出事故后有理赔吗?
•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小孩九级伤残能...
• 司机全责,交强险能赔偿残疾受害...
• 私家车出车祸怎么找律师?
• 深圳伤残鉴定时间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