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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0年4月13日,张某某无证驾驶某牌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某村时,将同向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某头撞地,致李某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张某某匿名报警后弃车逃逸。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4月25日,张某某主动到某县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将某县公安局法医制作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某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拍照,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中心接警记录,张某某主动投案说明及某医院出具的对被害人李某某施救、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诊断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行车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虽然在肇事后能够电话报警,但未向警方说明自己的身份,且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弃车逃离现场,应视为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科刑,但其能够在逃逸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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