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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引发交通事故,应当以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2011年8月23日,开五金店的张某购置了一批新货,员工们从货车内陆续搬运货物,员工黄某某见搬运完毕乘机无人照看货车,便上车将该货车开走了,便在道路上玩了花样开车,从左道开往右边道,往往复复的,在一处限速行驶的急转弯时,黄某某并没有放慢速度,将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撞飞造成车主死亡,车辆受损严重。经某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该案,应对黄某某的犯罪怎么样定性?

        对于黄某某偷开货车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在未经得货车管理人和所有人的同意就私自开走,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黄某某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飞造成人死车损的交通事故这一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肇事罪。基于因盗窃而引发的其他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理论: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结合本案,对于黄某某应以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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