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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付使用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3日,赵某将自己使用了几年的一辆小轿车买给了丁某,合同签订后,赵某将车以及行驶证交付给丁某,丁某也立即将款汇进赵某的银行帐户,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同年4月13日,丁某开车到外地办事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段某某撞成重伤。经交通警察部门勘验,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经调查实际车主是赵某。对于段某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是个问题。
丁某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未转移,应遵循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应由赵某承担段某某的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自己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登记仅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是出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的所谓登记并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据。未经备案,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双方对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车辆未过户,一般情况下仅是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风险责任转移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地位,体现了其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综上丁某应对段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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