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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伤者破坏交通事故现场 公序良俗减责任
2011年1月26日,赵某某驾驶着小客车在某路行驶时与丁某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赵某某将痛苦不堪的丁某某送往某医院抢救,再驾驶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赵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对于交警的认定,赵某某显然不赞同,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为了抢救丁某某的生命才破坏了事故现场不能一棒打死。后来,丁某某将赵某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市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赵某某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丁某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赵某某因事态紧急,将丁某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丁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赵某某的积极行为,使丁某某的生命、身体健康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赵某某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赵某某责任予以减轻,酌情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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