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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车出事,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详情:
2005年2月22日,汪某酒后驾驶一辆越野客车携带王某的女儿等6人前往铜陵市,在泾县的附近国道时,因为夜间驾驶汪某为降低车速,在转弯的过程中操作不及时,越野客车坠入公路右坎下,导致王某的女儿和外孙女当场死亡。越野客车是铜陵县公安局送于汪某所办食品厂,但是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的所属权限未移交给汪某。越野客车的车主仍是铜陵县公安局。王某将汪某和铜陵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2005年5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事故全部责任由汪某承担,汪某的行为已经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缓刑5年。王某与汪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但是原告王某一家并没有获得事故相应赔偿,王某与2012年7月将汪某和铜陵县公安局重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且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金和精神抚慰金。被告铜陵县公安局虽然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某,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某承担,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 41784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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