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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出现交通事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

        2008年4月,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开至吕某开的汽车美容中心洗车,车辆冲洗好后,美容中心一员工准备将车开出擦拭干净的时候,不幸撞上了一名路过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身体多处受伤。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汽车美容中心员工何某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王某为汽车投保了限额为12万的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吴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交通事故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12万元,肇事人吕某赔偿吴某20万元,且何某对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做出判决后,吴某向吕某提出赔偿要求,吕某认为该肇事车辆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和吕某、吴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拒绝赔偿、吴某损失。吕某随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吴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肇事车主王某在洗车的过程中允许该洗车中心工作人员驾驶自己车辆,那么就可以确定何某在汽车清洗期间具备王某车辆的合法驾驶权。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于车主和其允许的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由于第三人吴某没有获得应得的赔偿款,故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吴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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