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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在事故中不一定负全责

        案例详情:2010年3月,吴某无证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路上,在经过一段没有路灯的道路时,王某在饮酒后骑摩托车与吴某货车追尾并相撞,吴某在听到异响便向后观察了一下,在未发现异常情况下继续前行,导致王某未能及时救治伤势过重死亡。

        相关司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单方面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事故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人逃逸或造成现场变动、证据丢失的,导致有关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事故双方都具备造成事故的因素,根据其具备因素的主次程度来判定主次责任。(三)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执法部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吴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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