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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利扣车

        2009年9月10日,肇事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途经某国道的时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受损,并无人员伤亡。

        交警部门在接到陈某报案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勘察现场,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过程后,将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脱离现场。五日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陈某缴纳2万元的抵押金,否则就将陈某的肇事车辆扣押。陈某以自己为车辆投保有保险,且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理由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故不愿意支付抵押金。

        交警部门的扣押车辆举动没有法律依据,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对此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案件后,必须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应抢先救人,并恢复交通通行。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此次肇事车辆有投交强险,交警部门以陈某不愿交纳押金为由,扣押肇事车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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