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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案例
李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某交叉路口时,与迎面驶来的刘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轿车内的乘客陈某因碰撞致使重伤。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和刘某的驾驶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和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后,李某与刘某驾驶的客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赔偿了陈某的医疗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故陈某将李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重新计算原告陈某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36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余二被告按照事故的同等责任赔偿原告陈某损失。
发生事故后,事故方可请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有:1、事故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事故证据的;2、因现场破坏等造成事故事故无法查证的;3、事故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事故单方不愿调解的。出现以上情况,交警部门必须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做出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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