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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17万

        事故详情:2008年9月12日,李某骑一辆自行车在某路段将闫某撞伤,闫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后,因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时,发现事故现场处于闹市,当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事故现场已经发生变动,无法认定事故的经过,不能判定事故人的责任。

        闫某家属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李某赔偿事故损失60余万元。在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的乘骑的自行车没有事故痕迹,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符合驾驶要求。事故发生的时候,李某是正常驾驶,对于此次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经过是死者在横穿马路后与李某自行车碰撞,故死者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已经赔偿死者家属9000元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事故现场遭变动,无法查证事故的具体原因和过程。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方的责任,故法院判定事故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

        《民法通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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