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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后续治疗费须有明确的治疗目的

                主张后续治疗费须有明确的治疗目的

【案情简介】

200941,杨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登记车主系卢某)行驶到西乡淋布工业区时,与阳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阳某经住院治疗行骨折内固定术后出院。医院在《出院证明书》中的出院建议中写明:二期手术费约8000元。后阳某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玖级伤残。20097月,原告阳某将被告一杨某、被告二卢某、被告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9,280.9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221.3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509元、残疾赔偿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903.1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根据医院的出院证明书,其要求后续治疗无明确的治疗目的,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鉴定机构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故本院不宜对该款项进行酌定,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阳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4,209.6元;

二、被告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4,20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尽管原告的《出院证明书》上注明“二期手术费约8000元”,但未注明二期手术的具体内容,即没有明确的治疗目的。该费用是否必然发生,没有明确意见。因而,法院未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当事人主张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明确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10MS144-2054-322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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