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注意!事故构成骨折的一定要把握最佳的鉴定时机!

        摘  要: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253234.45元。

       【引    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最终的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冯某某,粤BJ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粤BJXXXX号车的雇佣公司。

        被告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JXXXX号车购买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被告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ZXXXX号、粤BBXXXX号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被告五: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FXXXX号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4月16日10时05分许,被告一冯某某驾驶粤BJXXXX号小型轿车沿丹平快速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求水岭隧道内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钱方向由杨某某驾驶的粤B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发生碰撞,致粤BBXXXX号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粤BF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致使粤BFXXXX号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粤BZ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粤BJXXXX号车上乘客张某某、雷某某受伤和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一冯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出院医嘱:1.术后1月、2月等来医院复查x光片;2.门诊治疗,不适随诊复查;3.全休3个月;4.术后1年左右,骨折骨性愈合后可行骨折内固定取出;5.加强营养及伤肢功能锻炼;6.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6年11月2日,广东华泰法医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要人民币1万元,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冯某某、雇用公司以及3家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5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2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张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53234.45元;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4000元(应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2000元(应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被告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17234.45元;

        五、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多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造成骨折最后评定上构成10级伤残,是由于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保证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规避自行诉讼索赔的风险。最后,从受害人获赔的金额与其主张损失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29号。)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直接影响事故受害人赔偿款的高低竟然是它……

下一篇: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为什么更适宜诉讼索赔?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