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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事故受害人赔偿款的高低竟然是它……

        摘  要:范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59235.33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符合“农转城”的条件,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上一定要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由于“农转城”的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最好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范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谢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2016年2月4日8时54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普通车从惠州市城区江北沿文昌一路往云山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华贸路口右转弯时与一辆在其右侧直行的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悬挂HK888)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加强营养,加强护理;骨折愈合后拆除钢板,出院带药。

        2016年5月13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范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68153.4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3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费用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范某某110000元。

        二、第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5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9121.28元,向第三人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原告范某某拖欠的医疗费40114.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实现“农转城”的目的在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款。“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范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惠州市居住1年以上,并在惠州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惠州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因此,范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可以主张按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从其主张损失的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范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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