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能否主张因伤情未完全恢复二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
摘要:杨某因车祸构成多等级伤残,因伤情未完全恢复二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后续治疗费,其通过诉讼索赔了12587.43元。
【引 言】
受害人因伤情尚未恢复二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交通事故的后续治疗费,其依法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2005年1月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杨父,系受害人杨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薛某,系受害人杨某的母亲。
被告一:姜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罗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0年5月16日18时48分许,被告一姜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龙华东环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维也纳酒店路口时,其车右侧与西往东在人行横道内过路的行人原告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深圳市人宝安区龙华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当日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最后获赔了300722.78元(含医疗费107720元、残疾赔偿金142475.78元、护理费16050元等项目的损失)。
现原告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伤情未完全康复,于2013年1月22日在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天。出院医嘱:注意患儿左下肢末梢血运情况,不适随诊。原告为此产生了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3187.43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83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2587.43元(含医疗费11056.6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00元等项目的赔偿);
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12587.43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原告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未完全康复需二次住院治疗,其在住院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均属于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由于该费用是基于肇事方侵权产生的,受害人杨某依法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杨某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索赔,从其主张的后续治疗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杨某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在索赔时往往不考虑后续治疗费用,又或者因选择调解方式处理,后期无法获取该项费用的赔偿的案件比比皆是,如此一来受害人将会损失自身的利益,少则几万、十几万的损失,更有后遗症严重的受害人,那是高达几十万的损失。因此,为了实现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