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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车辆登记过户行为被撤销,行驶证登记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72242230分,在河惠高速公路南行16KM处,白某某驾驶粤BXXXX号车辆自河源向惠州方向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童某驾驶的粤B8XXXX号车辆及案外人驾驶的粤S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FML(深圳)有限公司。FML(深圳)有限公司于1995117成立,公司名称于2002424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BFDFML(深圳)有限公司。涉案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199311,于20051231转移登记在FML(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童某起诉白某某、BFDFML(深圳)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各项赔偿,此案已由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白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506元;三、被告BFDFML(深圳)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白某某被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BFDFML(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第三项。上诉人BFDFML(深圳)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审被告白某某即交通事故肇事者没有任何关系。其次,白某某驾驶的BXXXX号车根本就不是上诉人的车辆,20051231转移登记在FML(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此时,上诉人的公司名称早已变更为BFDFML(深圳)有限公司,不可能使用变更前的名称去做车辆登记。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有限公司就公安交警部门对粤BXXXX号机动车的登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粤BXXXX号系他人伪造申请资料骗取机动车登记,撤销了车辆登记过户行为。

【争议焦点】

因车辆行驶证登记错误,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某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确认的事实,上诉人既不是粤BXXXX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因此,上诉人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案例评折】

车辆行驶证的登记过户行为是行政机关即车辆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若需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必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或撤销方可予以纠正。否则,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难以作出推翻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决结果。

本案中,上诉人委托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使得原本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令法院信服的证据,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336-663-11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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