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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开货车,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7470010分,司机桂某某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此车主为钟某)送外卖,由陈江往惠州市方向行驶,行至G205线2941KM+800M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粤L××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汪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桂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的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罗元某、罗云某、罗苑某作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桂某某、钟某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637438.5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钟某辩称,罗某某的死亡并非是在被告桂某某从事其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死亡,而是被告桂某某私自开用答辩人的车,违反交通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答辩人钟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雇员私开货车,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桂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钟某系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法定车主,其应对被告桂某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345285.02元;

  二、被告钟某对被告桂某某的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被告桂某某的上述赔偿款项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即人民币199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负有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职责。机动车所有人未能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桂某某是否经过钟某同意或授权驾驶肇事车辆外出,但钟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脱离自身控制应有合理的客观的理由,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且桂某某作为钟某雇佣的员工,在送外卖的途中发生事故,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因桂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而,依法桂某某应与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386-713-119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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