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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举证证明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

2008418,司机罗某某驾驶粤B××号车辆(车主为杨某某)在龙岗锦绣东方路段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时,因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与自西向东方向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因此受伤住院。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认定罗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周某某因此次事故入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425出院,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周某某出院后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0887,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定周某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周某某因与罗某某、杨某某及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9852.2元。

【争议焦点】

各项赔偿项目应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原告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误工的时间应从受伤当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合计为111天。但原告周某某未举证证实其工资收入情况,因此本院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00/月计算为:1000/÷30/月×111=3700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516.5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其他伤残费用24448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评析】

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的,在主张误工费时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的,法院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的工资收入较高,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9MS278-1169-197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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